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实施条例全文
作者:米乐M6官网 发布时间:2023-01-08 00:06
本文摘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以下简称门路交通宁静法)的划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搭车人以及与门路交通运动有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门路交通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都会建设项目举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门路交通宁静治理计划,确定治理目的,制定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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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门路交通宁静法》(以下简称门路交通宁静法)的划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搭车人以及与门路交通运动有关的单元和小我私家,应当遵守门路交通宁静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健全门路交通宁静事情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都会建设项目举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门路交通宁静治理计划,确定治理目的,制定实施方案。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灵活车第四条 灵活车的挂号,分为注册挂号、变换挂号、转移挂号、抵押挂号和注销挂号。第五条 初次申领灵活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灵活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注册挂号。

申请灵活车注册挂号,应当交验灵活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灵活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灵活车来源证明;(三)灵活车整车出厂及格证明或者入口灵活车入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执法、行政法例划定应当在灵活车注册挂号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不属于国务院灵活车产物主管部门划定免予宁静技术磨练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及格证明。第六条 已注册挂号的灵活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灵活车所有人应当向挂号该灵活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变换挂号:(一)改变灵活车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念头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五)营运灵活车改为非营运灵活车或者非营运灵活车改为营运灵活车的;(六)灵活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统领区域的。

申请灵活车变换挂号,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灵活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同时提交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及格证明:(一)灵活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灵活车挂号证书;(三)灵活车行驶证。灵活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统领区域内迁移、灵活车所有人的姓名(单元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换的,应当向挂号该灵活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存案。第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灵活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实时管理转移挂号。

申请灵活车转移挂号,当事人应当向挂号该灵活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交验灵活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二)灵活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灵活车挂号证书;(四)灵活车行驶证。第八条 灵活车所有人将灵活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灵活车所有人应当向挂号该灵活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抵押挂号。

第九条 已注册挂号的灵活车到达国家划定的强制报废尺度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灵活车所有人管理注销挂号。灵活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灵活车交售给灵活车接纳企业,由灵活车接纳企业将报废的灵活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注销。灵活车所有人逾期不管理注销挂号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通告该灵活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因灵活车灭失申请注销挂号的,灵活车所有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灵活车挂号证书。第十条 管理灵活车挂号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凭证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就地管理挂号手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灵活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不予管理灵活车挂号。第十一条 灵活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灵活车所有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质料。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经与灵活车挂号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发。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保险机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办公场所集中管理与灵活车有关的税费缴纳、保险条约订立等事项。

第十三条 灵活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规矩并保持清晰。灵活车磨练及格标志、保险标志应当粘贴在灵活车前窗右上角。灵活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宁静驾驶。

第十四条 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切合国家尺度的行驶记载仪。交通警员可以对灵活车行驶速度、一连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举行检查。安装行驶记载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灵活车产物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第十五条 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由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机构实施。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尺度对灵活车举行磨练,对磨练效果负担执法责任。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卖力对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机构实行资格治理和计量认证治理,对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设备举行检定,对执行国家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尺度的情况举行监视。灵活车宁静技术磨练项目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划定。

第十六条 灵活车应当从注册挂号之日起,根据下列期限举行宁静技术磨练:(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磨练1次;凌驾5年的,每6个月磨练1次;(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磨练1次;凌驾10年的,每6个月磨练1次;(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磨练1次;凌驾6年的,每年磨练1次;凌驾15年的,每6个月磨练1次;(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磨练1次;凌驾4年的,每年磨练1次;(五)拖拉机和其他灵活车每年磨练1次。营运灵活车在划定磨练期限内经宁静技术磨练及格的,不再重复举行宁静技术磨练。第十七条 已注册挂号的灵活车举行宁静技术磨练时,灵活车行驶证纪录的挂号内容与该灵活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根据划定提供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不予通过磨练。第十八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划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二节 灵活车驾驶人第十九条 切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划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的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灵活车驾驶证。灵活车驾驶证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划定式样并监制。第二十条 学习灵活车驾驶,应当先学习门路交通宁静执法、法例和相关知识,考试及格后,再学习灵活车驾驶技术。在门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门路、时间举行。

在门路上学习灵活车驾驶技术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举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负担责任。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灵活车驾驶证的人举行考试,对考试及格的,在5日内核发灵活车驾驶证;对考试不及格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灵活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尚有划定的除外。灵活车驾驶人初次申领灵活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在实习期内驾驶灵活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灵活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灵活车;驾驶的灵活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灵活车驾驶人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到达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扣留其灵活车驾驶证,该灵活车驾驶人应当根据划定到场门路交通宁静执法、法例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及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灵活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继续到场学习和考试。应当给予记分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及其分值,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凭据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的危害水平划定。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提供记分查询方式供灵活车驾驶人查询。第二十四条 灵活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达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到达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灵活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到达12分的,除根据第二十三条的划定扣留灵活车驾驶证、到场学习、接受考试外,还应当接受驾驶技术考试。

考试及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灵活车驾驶证;考试不及格的,继续到场学习和考试。接受驾驶技术考试的,根据本人灵活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二十五条 灵活车驾驶人记分到达12分,拒不到场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告其灵活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灵活车驾驶人在灵活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到达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灵活车驾驶证;在灵活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到达12分的,换发恒久有效的灵活车驾驶证。换发灵活车驾驶证时,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对灵活车驾驶证举行审验。第二十七条 灵活车驾驶证丢失、损毁,灵活车驾驶人申请补发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申请质料。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经与灵活车驾驶证档案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补发。第二十八条 灵活车驾驶人在灵活车驾驶证丢失、损毁、凌驾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到达12分的,不得驾驶灵活车。第三章 门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号灯分为:灵活车信号灯、非灵活车信号灯、人行横道信号灯、车道信号灯、偏向指示信号灯、闪光警告信号灯、门路与铁路平面交织道口信号灯。第三十条 交通标志分为:指示标志、警告标志、禁令标志、指路标志、旅游区标志、门路施工宁静标志和辅助标志。

门路交通标线分为:指示标线、警告标线、克制标线。第三十一条 交通警员的指挥分为:手势信号和使用器具的交通指挥信号。第三十二条 门路交织路口和行人横过门路较为集中的路段应当设置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

在瞽者通行较为集中的路段,人行横道信号灯应当设置声响提示装置。第三十三条 都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都会门路上施划停车泊位,并划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第三十四条 开发或者调整公共汽车、远程汽车的行驶门路或者车站,应当切合交通计划和宁静、流通的要求。

第三十五条 门路养护施工单元在门路上举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根据划定设置规范的宁静警示标志和宁静防护设施。门路养护施事情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显着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对未中决绝通的施事情业门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增强交通宁静监视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实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门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元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暂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需要关闭门路中决绝通的,除紧迫情况外,应当提前5日向社会通告。第三十六条 门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治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根据国家尺度设置警告标志和宁静防护设施。第三十七条 门路交通标志、标线不规范,灵活车驾驶人容易发生辨认错误的,交通标志、标线的主管部门应当实时予以改善。门路照明设施应当切合门路建设技术规范,保持照明功效完好。

第四章 门路通行划定第一节 一般划定第三十八条 灵活车信号灯和非灵活车信号灯表现:(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故障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三)红灯亮时,克制车辆通行。在未设置非灵活车信号灯和人行横道信号灯的路口,非灵活车和行人应当根据灵活车信号灯的表现通行。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故障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第三十九条 人行横道信号灯表现:(一)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二)红灯亮时,克制行人进入人行横道,可是已经进入人行横道的,可以继续通过或者在门路中心线处停留期待。

第四十条 车道信号灯表现:(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偏向通行;(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克制本车道车辆通行。第四十一条 偏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偏向向左、向上、向右划分表现左转、直行、右转。第四十二条 闪光警告信号灯为连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行时注意?望,确认宁静后通过。

第四十三条 门路与铁路平面交织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现克制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现允许车辆、行人通行。第二节 灵活车通行划定第四十四条 在门路同偏向划有2条以上灵活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灵活车应当根据快速车道划定的速度行驶,未到达快速车道划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根据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灵活车逾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在门路同偏向划有2条以上灵活车道的,变换车道的灵活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灵活车的正常行驶。第四十五条 灵活车在门路上行驶不得凌驾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门路上,灵活车不得凌驾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门路中心线的门路,都会门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偏向只有1条灵活车道的门路,都会门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第四十六条 灵活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凌驾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凌驾每小时15公里:(一)收支非灵活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门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灵活车时。

第四十七条 灵活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门路中心线或者同偏向只有1条灵活车道的门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富足的宁静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逾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须要的宁静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门路上,灵活车遇相对偏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须要的宁静距离;(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偏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灵活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第四十九条 灵活车在有克制掉头或者克制左转弯标志、标线的所在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灵活车在没有克制掉头或者没有克制左转弯标志、标线的所在可以掉头,但不得故障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第五十条 灵活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宁静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织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第五十一条 灵活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织路口,应当根据下列划定通行:(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偏向驶入导向车道;(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灵活车先行;(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期待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期待;(七)在没有偏向指示信号灯的交织路口,转弯的灵活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偏向行驶的右转弯灵活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灵活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员指挥的交织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划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望,让右方门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灵活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四)相对偏向行驶的右转弯的灵活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五十三条 灵活车遇有前方交织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期待,不得进入路口。灵活车在遇有前方灵活车停车排队期待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逾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期待。

灵活车在车道淘汰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灵活车停车排队期待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淘汰后的路口、路段。第五十四条 灵活车载物不得凌驾灵活车行驶证上审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凌驾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凌驾4.2米;(二)其他载货的灵活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凌驾2.5米;(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凌驾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不得凌驾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凌驾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凌驾4米。第五十五条 灵活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凌驾审定的载客人数,但根据划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根据划定免票的儿童不得凌驾审定载客人数的10%;(二)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

在都会门路上,货运灵活车在留有宁静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暂时作业人员1人至5人;载物高度凌驾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五十六条 灵活车牵引挂车应当切合下列划定:(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毗连、宁静防护等装置应当切合国家尺度;(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三)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凌驾载货汽车自己的载质量。

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灵活车不得牵引挂车。第五十七条 灵活车应当根据下列划定使用转向灯:(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换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所在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二)向右转弯、向右变换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第五十八条 灵活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偏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灵活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第五十九条 灵活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灵活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宁静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第六十条 灵活车在门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故障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根据划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第六十一条 牵引故障灵活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被牵引的灵活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二)被牵引的灵活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灵活车的宽度;(三)使用软毗连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毗连牵引装置牵引;(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

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灵活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

第六十二条 驾驶灵活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二)在灵活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规模内悬挂、放置故障驾驶人视线的物品;(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寓目电视等故障宁静驾驶的行为;(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五)向门路上抛撒物品;(六)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七)一连驾驶灵活车凌驾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八)在克制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第六十三条 灵活车在门路上暂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灵活车道与非灵活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织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所在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三)公共汽车站、抢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所在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故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门路右侧,灵活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刻驶离;(六)都会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搭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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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灵活车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宁静后,低速通过。第六十五条 灵活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根据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灵活车行经渡口,应当听从渡口治理人员指挥,根据指定所在依次待渡。灵活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第六十六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在执行紧迫任务遇交通受阻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并遵守下列划定:(一)不得在克制使用警报器的区域或者路段使用警报器;(二)夜间在市区不得使用警报器;(三)排队行驶时,前车已经使用警报器的,后车不再使用警报器。

第六十七条 在单元院内、住民居住区内,灵活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根据限速标志行驶。第三节 非灵活车通行划定第六十八条 非灵活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织路口,应当根据下列划定通行:(一)转弯的非灵活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二)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四)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五)向右转弯遇有同偏向前车正在期待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期待。第六十九条 非灵活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员指挥的交织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划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望,让右方门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偏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灵活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七十条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灵活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未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宁静后直行通过。

因非灵活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灵活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灵活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灵活车道。灵活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第七十一条 非灵活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灵活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凌驾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三轮车、人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凌驾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凌驾2.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辕,后端不得超出车身1米。自行车载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凭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

第七十二条 在门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灵活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灵活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三)不得醉酒驾驶;(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逾越前车时不得故障被逾越的车辆行驶;(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六)不得扶身并行、相互追逐或者曲折竞驶;(七)不得在门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灵活轮椅车;(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十)不得在门路上学习驾驶非灵活车。第七十三条 在门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划定:(一)不得醉酒驾驭;(二)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脱离车辆;(三)行经富贵路段、交织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

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四)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五)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第四节 行人和搭车人通行划定第七十四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门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三)追车、抛物击车等故障门路交通宁静的行为。第七十五条 行人横过灵活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视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宁静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邻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

第七十六条 行人排队在门路上通行,每横列不得凌驾2人,但在已经实行交通管制的路段不受限制。第七十七条 乘坐灵活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不得在灵活车道上拦乘灵活车;(二)在灵活车道上不得从灵活车左侧上下车;(三)开关车门不得故障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四)灵活车行驶中,不得滋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门伸出车外,不得跳车;(五)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第五节 高速公路的特别划定第七十八条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凌驾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每小时60公里。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凌驾每小时120公里,其他灵活车不得凌驾每小时100公里,摩托车不得凌驾每小时80公里。

同偏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偏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90公里。门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划定纷歧致的,根据门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第七十九条 灵活车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故障已在高速公路内的灵活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灵活车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第八十条 灵活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凌驾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第八十一条 灵活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下列划定:(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位灯,车速不得凌驾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凌驾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凌驾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遇有前款划定情形时,高速公路治理部门应当通过显示屏等方式公布速度限制、保持车距等提示信息。第八十二条 灵活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开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四)非紧迫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灵活车。第八十三条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人。

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行驶时不得载人。第八十四条 灵活车通过施事情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第八十五条 都会快速路的门路交通宁静治理,参照本节的划定执行。高速公路、都会快速路的门路交通宁静治理事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可以指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担。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置惩罚第八十六条 灵活车与灵活车、灵活车与非灵活车在门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载交通事故的时间、所在、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灵活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配合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第八十七条 非灵活车与非灵活车或者行人在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置惩罚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灵活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门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期待处置惩罚,不得驶离。灵活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灵活车移至不故障交通的所在。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员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实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而且灵活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载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

对属于前款划定情况的门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员可以适用浅易法式处置惩罚,并就地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配合请求调整的,交通警员可以就地对损害赔偿争议举行调整。对门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产业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根据勘查现场事情规范举行。

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第九十条 投保灵活车圈外人责任强制保险的灵活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用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门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用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知门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凭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水平,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负担全部责任。可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居心破坏、伪造现场、扑灭证据的,负担全部责任。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经由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需要举行磨练、判定的,应当在磨练、判定效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调整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整申请。

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整从管理丧葬事宜竣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整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产业损失的,调整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调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整告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制作调整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整书经各方当事人配合签字后生效;调整未告竣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制作调整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尺度依照有关执法的划定执行。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不再受理调整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调整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整终止。第九十七条 车辆在门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门路交通宁静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处置惩罚。车辆、行人与火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在渡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划定处置惩罚。第六章 执法监视第九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公然服务制度、服务法式,建设警风警纪监视员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视。

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员管理灵活车挂号,发放号牌,对驾驶人考试、发证,处置惩罚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处置惩罚门路交通事故,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划定,不得越权执法,不得延迟推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宣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实时观察核实,反馈查处效果。第一百零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建设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防止和纠正门路交通宁静执法中的错误或者不妥行为。第七章 执法责任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的行为,依照门路交通宁静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处罚。

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灵活车挂号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灵活车挂号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灵活车驾驶证,打消灵活车挂号或者灵活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灵活车挂号或者灵活车驾驶许可。第一百零四条 灵活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灵活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灵活车移至不故障交通的所在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所在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二)驾驶的灵活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故障宁静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分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第一百零五条 灵活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磨练。

第一百零六条 公路客运载客汽车凌驾审定乘员、载货汽车凌驾审定载质量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法扣留灵活车后,驾驶人应当将超载的搭车人转运、将超载的货物卸载,用度由超载灵活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负担。第一百零七条 依照门路交通宁静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划定被扣留的灵活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治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灵活车的正当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置惩罚,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通知而且经通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置惩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将该灵活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灵活车予以拆除;到达报废尺度的灵活车予以报废;灵活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置惩罚。第一百零八条 交通警员根据浅易法式就地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见告当事人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将行政处罚决议书就地交付被处罚人。

第一百零九条 对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作出决议;对处以吊销灵活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作出决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非本辖区灵活车的门路交通宁静违法行为没有就地处罚的,可以由灵活车挂号地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处罚。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员的处罚有权举行陈述和申辩,交通警员应当充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第八章 附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上门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凌驾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凌驾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门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第一百一十二条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提供拖拉机挂号、宁静技术磨练以及拖拉机驾驶证发放的资料、数据。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拖拉机驾驶人作出暂扣、吊销驾驶证处罚或者记分处置惩罚的,应当定期将处罚决议书和记分情况通报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吊销驾驶证的,还应当将驾驶证送交有关的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

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灵活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申请暂时通行号牌、行驶证。暂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凭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灵活车申请暂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灵活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措施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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